面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六条、《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笫十四条对地震预报的发布已做明确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具体规定主要是: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吕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