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内容 |
执法依据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标准 |
一、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行为的处罚 |
1、侵占、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责令整改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且恢复原状或者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或者影响轻微的。 |
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2、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未造成影响或影响轻微,在责令整改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但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在责令整改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监测仪器、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可修复)的。 |
4、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已造成监测仪器或者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可修复),在责令整改限期内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在责令整改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监测仪器或者设施严重损毁(不可修复)的。 |
6、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已造成监测仪器或者设施严重损毁(不可恢复),监测数据中断,在责令整改限期内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干扰或者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活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责令整改期限内,能够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尚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轻微的。 |
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对地震观测未造成影响或影响轻微,在责令整改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但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责令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采取措施尚能补救)的。 |
4、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采取措施尚能补救),责令整改期内不停止违法侵害行为的。 |
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责令整改期内停止违法侵害行为,但已造成地震监测台站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危害后果(无法补救)的。 |
6、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危害后果(无法补救),责令整改限期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
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轻微破坏,在责令整改期限内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2、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损害,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
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局部造成损害,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无法恢复原状的。 |
4、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损害,并且责令整改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已造成不可修复破坏,并且责令整改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
1、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措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造成轻微影响,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消除影响的。 |
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2、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造成轻微影响,责令整改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设施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破坏,责令整改期限内不改正的。 |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责令整改期限内不改正的。 |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1、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1、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或立项时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在工程设计阶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责令整改期限内进行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改正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3、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生命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4、依法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但不属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或者生命线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1、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消除影响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责令改正期限内未进行改正。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3、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2项及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对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1、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1、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消除影响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责令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改正。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3、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2项及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2、以其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1、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消除影响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1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责令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改正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3、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2项及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1、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消除影响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责令整改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2项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责令整改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